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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日和计算时期
 

    按照规定,企业的存款账户、短期借款一般都是按季计算利息,计算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如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短期借款也有按月计算的,计算日为每月20日。长期借款通常也是按季计算利息,计算日为每季度月末20日。单位撤销或转移存款账户,还清借款时,于结清账户时随时结算利息。
    计算时期实行“算头不算尾”,也就是说,从有存、贷款业务发生的当日起(存款从存入之日起,贷款从借入之日起)计算,即所谓“算头”;到业务终止前一日(存款支取的前一日或贷款归还的前一日)止,即所谓“不算尾”,按照实际存、贷款天数计算利息。
    对于逐笔计算的存、贷款,其计息时期,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全部化成天数按天数计算;满月不论月大月小均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则按实际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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