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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04年12月22日,乙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接受B公司分出的原保险业务。合同约定的分保比例为40%,分保手续费率为35%。合同起期日为2005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乙公司经验、技术等方面比较成熟,采用预估方法确认每期的分保费收入。假定乙公司预估2005年第一季度各月份与B公司再保险合同项下的分保费收入金额为:1月份680万元,2月份730万元,3月份600万元。乙公司于5月20日收到B公司发来的第一季度的分保业务账单,账单标明的分保费为2100万元,分保手续费为735万元。乙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5年1月31日:
借:应收分保账款—B公司 680
贷:分保费收入 680
借:分保费用 238(680×35%)
贷:应付分保账款——B公司 238
(2)2005年2月28日:
借:应收分保账款—B公司 730
贷:分保费收入 730
借:分保费用 255.5(730×35%)
贷:应付分保账款—B公司 255.5
(3)2005年3月31日:
借:应收分保账款—B公司 600
贷:分保费收入 600
借:分保费用 210(600×35%)
贷:应付分保账款—B公司 210
(4)2005年4月30日确认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的会计分录(略)。
(5)2005年5月20日,收到账单时调整第一季度确认的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
分保费收入调整金额=2100-(680+730+600)=90(万元)
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735-(238+255.5+210)=31.5(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B公司 90
贷:分保费收入 90
借:分保费用 31.5
贷:应付分保账款—B公司 31.5
此例中,若乙公司不具备预估确认条件,或预估金额与实际金额可能差异较大,则乙公司应于2005年5月20日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直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分保账款—B公司 2100
贷:分保费收入 2100
借:分保费用 735
贷:应付分保账款—B公司 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