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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设计原则
 

我国税收制度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财政原则。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财政需要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建立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坚持税收的财政原则要量力而行,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考虑到国家的财政需要,又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效率原则。政府设计税收制度时应讲求效率。一方面,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和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另一方面,在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要最小。
  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即相同经济条件的纳税人承担等量税收。纵向公平,即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即纳税能力强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

  适度原则。在税收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既能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能使税负太重影响到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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