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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近日,某公司财务人员从银行支取现金后返回公司途中,遭到两名歹徒抢劫,被抢走现金18万余元。虽然案发后省、市、县三级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侦查,但案子目前尚未侦破。请问由于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该公司应如何办理?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所发生的损失。你公司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属于税前财产损失扣除范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其中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而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等八类原因造成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由于现金被抢造成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除了要报送申请报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根据你公司发生的损失属现金损失的情况,按照规定还应提供以下证据:(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你公司已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追回你公司的损失,你公司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将追回财产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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