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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业务,其营业额如何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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