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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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