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总是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后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的营业额。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费用只是其成本、费用项目,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