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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的会计处理
 

      近年来,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通过地方留成税收返还、土地价格补贴、产品出口补贴、用电用水补贴、引荐企业奖励、配套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形式,达到吸引外来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本文结合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项目,分析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的会计处理。

   第一,地方留成税收返还。某地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投资兴办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5年将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付渠道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企业收到返还的营业税时,应于收到当期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第二,土地价格补贴。企业项目建成经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土地招、拍、挂成交价的30%、35%、40%返还。

   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应予资本化的实际成本,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收到政府退回的补贴资金,按实际到账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在以后无形资产摊销的同时,按相应资产摊销期限平均分摊递延收益,按应分摊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第三,用电用水补贴。比如某地对境内的化工企业,地方财政给予每度电0.07元补贴,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第四,配套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如由政府出资为企业兴建变压器等用电用水设备,完工后交付企业使用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资产,应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

   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递延收益”。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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