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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原则

  (一)在哈尔滨市(含区、县、县级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哈尔滨市财政局负责和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哈尔滨市区内市直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发和管理。

  在哈尔滨市各县(市)辖区内中、省、市直单位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由所在地的县(市)财政局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一)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哈尔滨市财政局每双月第二周组织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

已实行无纸化考试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确定报名和考试时间。

  未实行无纸化考试的县(市),每年三季度组织一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会计从业格无纸化考试实行常年报名,参考人员可就近到市、区、县(市)财政局报名参加考试。

  未实行无纸化考试的各县(市)急需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到哈尔滨市财政局报名参加考试。

  (四)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的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学;

  5、财务管理;

  6、理财学。

  (六)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提供《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近期免冠同一底片3.3cm彩照2张和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哈各院校就读的学生报名考试时还应携带学生证原件。

  (七)组织考试的财政部门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单自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八)考试合格人员可凭考试合格单、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及近期免冠同一底片3.3cm彩照3张和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于每周二到原报名地点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的参考人员还应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九)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符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调转

  (一)调入人员:

  1、由签发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调入人员每周二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3张近期免冠同一底片3.3cm彩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到具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调出人员:

  1、由本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调出人员应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3.5英寸软盘一张,于每周二到具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调转手续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调转手续自签发之日起90日内有效。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得少于24学时。

  单位聘用(任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五、其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对会计人员实行信息库管理,及时在会计人员信息库中记录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变更、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和奖励、处罚等情况。各区、县(市)财政局应于每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上年度会计人员信息库变化情况上报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持证人员丢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及近期同一底片3.3cm免冠彩照3张,于每周二到原证书颁发机关查询确认后予以补发。

  (三)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将报名考试人员名单于考试两周前报哈尔滨市财政局。

  实行无纸化考试的县(市)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考试人员考试成绩名单上报哈尔滨市财政局。

  (四)本公开办事程序由哈尔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开办事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

转载于:哈尔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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